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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”
鲁定公十三年的暮春,孔子在卫国的蒲邑市集上驻足。执鞭官吏正挥动漆成红色的荆条,驱赶着满载盐车的黄牛穿过人群,车轴转动发出 “吱呀” 的声响,扬起的尘土落在孔子的麻布袍上,留下细密的灰痕。子贡用袖子掸去夫子肩头的尘土,指着那官吏说:“夫子,彼执鞭者,月得五秉粟,不足为贵。” 孔子却望着官吏腰间悬挂的铜刀 —— 那是市集守门人查验货物的工具,缓缓摇头:“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”《论语?述而》记载的这句箴言,像一枚打磨光滑的青铜钱:正面铸着 “求富” 的坦然,背面刻着 “从好” 的坚守。“富而可求” 不是拜金的贪婪,而是对正当财富的认可 —— 即使是被贵族轻视的执鞭之职,只要能通过合法劳动获利,亦不排斥;“如不可求” 不是消极的放弃,而是对不义之财的决绝拒绝,转而坚守内心的精神追求。这种对财富的清醒认知,藏着儒家 “义利之辨” 的密码:财富是滋养生活的甘泉,而非淹没人性的洪水,正如《论语?里仁》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”,区别不在是否求利,而在是否以义为舟。从孔子的市集驻足到当代的职场抉择,这种 “求富与从心” 的平衡始终是人生航向的罗盘。
一、富而可求:财富的正当性边界
“富而可求” 的 “可求”,核心在 “可” 字 —— 指符合道义、能够追求的正当途径。《说文解字》“可,肯也”,意为 “值得、允许”,在儒家语境中,“可求” 的财富需通过 “义” 的三重检验:手段合法(非欺诈掠夺)、符合礼制(不僭越等级)、利于他人(不独善其身)。孔子不否认财富的价值,《礼记?礼运》“饮食男女,人之大欲存焉”,财富是满足 “饮食” 等基本欲望的基础,“可求” 正是对这种合理性的承认,正如《周易?系辞》“变通者,趋时也”,顺应正当途径求富,是对时势的尊重。
春秋时期的 “富” 与 “求”,有明确的伦理约束与计量标准。《周礼?天官?大宰》将 “利” 分为 “九利”,“一曰邦中之赋,二曰四郊之赋,三曰邦甸之赋”,皆为按土地等级征收的正当收入,其中 “什一税”(收获的十分之一)是通行标准。据《管子?轻重甲》记载,当时成年男子 “月食四石”(约今 80 斤),“执鞭之士” 月得 “五秉粟”(一秉为十六斛,五秉即八十斛,约今 1600 斤),除去上缴官府的部分,实际所得可养活五口之家,这种 “劳而获” 的财富被孔子认可。而 “聚敛者” 如季氏 “富于周公”(《论语?先进》),通过 “田赋倍增”(《左传?哀公十一年》)掠夺财富,则被批评为 “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”(《论语?述而》)。
“执鞭之士” 的职业象征,暗含对职业平等的深刻认可。“执鞭” 在春秋时期有两种具体形态:一是市场守门人 “执鞭以击商贾”(《周礼?地官?司市》),负责查验货物、征收市税,《诗经?小雅?瞻彼洛矣》“鞸琫有珌,驷铁孔阜” 描述的就是这类官吏的装束;二是马车护卫 “执鞭以驱马”(《礼记?曲礼》),为贵族出行驾车,《论语?乡党》“升车,必正立,执绥” 中的 “绥” 便是他们递给主人的登车绳。这两种职业皆属 “庶人在官者”,地位低于士阶层,《礼记?王制》“庶人在官者,禄足以代其耕也”,明确其收入仅够替代耕作所得。孔子说 “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”,打破了 “君子不亲小事” 的贵族偏见,承认任何职业只要正当,都值得尊重,这种职业平等观比《管子?小匡》“士农工商四民者,国之石民也” 的分类更具突破性,直指 “职业无高低,唯在合义”。
“可求” 的财富有明确的禁区与警示。《论语?子路》记载孔子反对 “欲速则不达,见小利则大事不成”,“小利” 即通过短视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,如《左传?昭公十六年》郑国子产揭露的 “韩起买玉环” 事件,商人与大夫勾结偷税,便是典型的 “小利”。《左传?襄公二十八年》更明确 “不义而富,谓之盗”,将不义之富等同于盗窃。孔子在卫国时,卫灵公夫人南子 “使人谓孔子曰:‘四方之君子不辱欲与寡君为兄弟者,必见寡小君。寡小君愿见。’”(《史记?孔子世家》),见南子可能带来政治利益(如获得卫国重用),但因南子 “通于宋朝”(《左传?定公十四年》)的秽行,孔子虽礼节性见之却 “子路不说”,事后发誓 “予所不者,天厌之!天厌之!”,可见 “不可求” 的底线不可突破 —— 财富诱惑再大,也不能违背基本伦理。
二、如不可求:坚守的底气与智慧
“如不可求” 的 “不可求”,特指不符合道义的财富,即《论语?里仁》“放于利而行,多怨” 的 “利”—— 通过欺诈(如商人 “以次充好”)、掠夺(如官吏 “横征暴敛”)、谄媚(如近臣 “邀宠固位”)等手段获得的财富。孔子认为,对这类财富应坚决拒绝,正如《孟子?滕文公下》“富贵不能淫”,不义之富会腐蚀人格,比贫困更可怕。《论语?阳货》记载的阳货馈豚事件极具代表性:阳货是鲁国权臣,“陪臣执国命”(《论语?季氏》),其财富来源不正,孔子 “时其亡也,而往拜之”,既不失礼又不结交,巧妙避开不义之财的诱惑。
“从吾所好” 的 “好”,是超越物质的精神追求与价值实现。《说文解字》“好,美也”,在孔子语境中特指 “道” 的践行 ——“士志于道”(《论语?里仁》),“所好” 包括 “学而不厌” 的求知(《论语?述而》)、“诲人不倦” 的教学(《论语?述而》)、“克己复礼” 的修身(《论语?颜渊》)。颜渊 “一箪食,一瓢饮,在陋巷,人不堪其忧,回也不改其乐”(《论语?雍也》),正是 “从吾所好” 的典范,其 “乐” 源于对 “道” 的追求,而非物质满足。这种 “好” 具有强大的感染力,《论语?先进》记载 “子曰:‘回也非助我者也,于吾言无所不说。’” 师生二人因 “所好” 相同而产生深度共鸣。
“不可求” 时的坚守,需强大的内心支撑与精神储备。孔子周游列国时 “在陈绝粮,从者病,莫能兴”(《论语?卫灵公》),子路愠怒质疑:“君子亦有穷乎?” 孔子却 “讲诵弦歌不衰”,这种 “穷而不滥” 的底气来自三重支撑:对 “道” 的信念(“文王既没,文不在兹乎”)、对历史的认知(“殷因于夏礼,所损益可知也”)、对自身的期许(“天生德于予,桓魋其如予何”)。《礼记?儒行》记载儒者 “劫之以众,沮之以兵,见死不更其守”,正是这种坚守的写照,孔子在 “斥乎齐,逐乎宋卫” 的困境中,始终保持 “君子固穷” 的尊严,证明精神力量能超越物质匮乏。
“从吾所好” 不是消极避世,而是积极的价值创造与传承。孔子 “退而修《诗》《书》,定《礼》《乐》”(《史记?孔子世家》),将 “所好” 转化为文化工程:整理《诗经》删去重复篇目,保留 “思无邪” 的 305 篇;修订《礼记》规范 “冠婚丧祭” 之礼,使其 “可达于王道”;编纂《春秋》“贬天子,退诸侯,讨大夫”(《史记?太史公自序》),以史载道。这种 “所好” 虽无财富回报,却产生了比财富更持久的影响 —— 正如《论语?学而》“德不孤,必有邻”,子夏 “在西河教授,为魏文侯师”,子贡 “存鲁乱齐”,弟子们将 “所好” 发扬光大,形成超越物质的价值共同体。
三、义利之辨:儒家财富观的核心架构
“富而可求” 与 “如不可求” 的背后,是 “义利之辨” 的永恒命题与动态平衡。孔子的态度既非墨家 “兼相爱,交相利”(《墨子?兼爱》)的功利主义 —— 墨家 “利人者,人必从而利之” 将利作为核心驱动力;也非道家 “绝巧弃利,盗贼无有”(《老子?第十九章》)的虚无主义 —— 道家认为利是社会混乱的根源;而是 “见利思义”(《论语?宪问》)的中庸之道 —— 承认利的合理性,更强调义的优先性,正如《周易?乾卦》“利者,义之和也”,正当利益是道义调和的自然结果。
“义” 对 “利” 的约束与引导,体现在具体情境的细致考量中。《论语?子罕》记载子贡 “货殖焉,亿则屡中”,孔子不反对其经商,因子贡的 “利” 符合三重义:一是 “义以为上”(《论语?阳货》)—— 获利同时 “存鲁乱齐”,以商业手段实现政治目的;二是 “君子周急不继富”(《论语?雍也》)—— 资助孔子周游列国,帮助贫困弟子;三是 “贫而无谄,富而无骄”(《论语?学而》)—— 虽 “家累千金” 却保持谦逊。而对冉有 “为季氏聚敛”,孔子则怒斥 “非吾徒也,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”(《论语?先进》),因冉有的 “利” 违背三重义:过度征税违背 “敛从其薄”(《左传?哀公十一年》)的古制;助纣为虐违背 “季氏旅于泰山” 的僭越批判;损害民生违背 “节用而爱人”(《论语?学而》)的主张。可见儒家反对的不是利本身,而是 “见利忘义” 的失衡。
“义利之辨” 的现代转化与跨文明呼应,展现其普遍价值。亚当?斯密在《国富论》中强调市场机制的同时,在《道德情操论》中指出 “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,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,而且是有风险的”,这种对 “道德约束市场” 的认知与孔子 “见利思义” 相通。当代企业家 “取之有道,用之有节” 的实践更显其生命力:曹德旺创办福耀玻璃 “为中国人做一片属于自己的玻璃”(可求),同时 “累计捐款超 160 亿元” 用于教育与扶贫(从义),提出 “企业家若没有责任感,充其量是富豪”;比尔?盖茨 “通过微软创新获利”(可求),又 “捐出全部财产致力于全球健康”(从义),证明财富与责任可并行不悖,这种实践正是对 “义利之辨” 的现代诠释。
四、孔子的财富实践:言行一致的生活哲学
孔子对 “可求之富” 的接纳与享用,体现在生活细节的自然流露中,既不刻意苦行也不奢靡浪费。《论语?乡党》记载他 “食不厌精,脍不厌细”—— 稻米舂得不够精就不食,鱼肉切得不够细就不食,这种对饮食品质的追求需一定财富支撑;“祭肉不出三日,出三日,不食之矣”—— 祭祀用的肉超过三天就不食用,注重健康与礼仪的平衡。他任鲁国大司寇时 “奉粟六万”(《史记?孔子世家》)—— 据清代学者崔述考证,六万粟约合今 斤,相当于当时大夫的标准俸禄,孔子坦然接受,因这是 “行道” 的物质基础,正如《论语?为政》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”,推行德政需要稳定的物质保障。
孔子对 “不可求之富” 的拒绝与警惕,彰显原则底线与人格独立。《论语?阳货》记载阳货 “馈孔子豚”—— 阳货是把持鲁国政权的乱臣,其馈赠带有政治拉拢意图,孔子 “时其亡也,而往拜之”—— 趁阳货外出时回访,既不失礼又保持距离;《史记?孔子世家》记载齐景公 “欲以尼谿田封孔子”—— 给予封地意味着依附齐国,因晏婴反对 “儒者滑稽而不可轨法” 而作罢,孔子 “遂行,反乎鲁”,不贪恋封地之富。这种 “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” 的坚守,使其在贫富贵贱中保持人格完整,正如《论语?子罕》“子绝四:毋意,毋必,毋固,毋我”,不被财富绑架意志。
孔子 “从吾所好” 的实践,超越物质局限,展现精神富足的强大力量。周游列国时 “在陈绝粮,从者病,莫能兴”,却仍 “讲诵弦歌不衰”(《史记?孔子世家》),用礼乐精神凝聚弟子;在卫国匡地被围困 “拘焉五日”,仍向弟子阐释 “文王既没,文不在兹乎?天之将丧斯文也,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;天之未丧斯文也,匡人其如予何?”(《论语?子罕》),以文化自信化解危机。晚年返鲁后 “删《诗》《书》,定《礼》《乐》,序《周易》,作《春秋》”(《史记?孔子世家》),将 “所好” 转化为系统的文化工程:《春秋》“贬天子,退诸侯,讨大夫”(《史记?太史公自序》),以史明义;《周易》“韦编三绝”,探索宇宙人生之道。这种 “从心所欲不逾矩”(《论语?为政》)的状态,证明精神追求能带来超越财富的满足感,正如《周易?系辞》“乐天知命,故不忧”。
四、历史回响:义利之辨的传承谱系与时代演绎
孟子对 “义利” 的发展,提出 “先义后利” 的系统主张,强化义的优先性。《孟子?梁惠王上》“王何必曰利?亦有仁义而已矣”,看似否定利,实则反对 “上下交征利” 的恶性循环 ——“万乘之国,弑其君者,必千乘之家;千乘之国,弑其君者,必百乘之家”,认为先利后义会导致道德崩坏。他认可 “可求之富” 的合理性:“五亩之宅,树之以桑,五十者可以衣帛矣;鸡豚狗彘之畜,无失其时,七十者可以食肉矣”(《孟子?梁惠王上》),主张通过农业生产实现财富增长;同时强调 “非其义也,非其道也,禄之以天下,弗顾也;非其义也,非其道也,一介不以与人,一介不以取诸人”(《孟子?万章上》),将孔子的义利观系统化、绝对化,形成 “舍生取义”(《孟子?告子上》)的价值排序。
荀子以 “礼义” 规范财富分配,构建 “义利两有” 的现实路径。《荀子?荣辱》“荣辱之大分,安危利害之常体:先义而后利者荣,先利而后义者辱”,明确义利先后的荣辱标准;《荀子?富国》“足国之道,节用而裕民,而善臧其余”,主张通过 “强本而节用”(发展农业、节约开支)实现国家与民众的财富增长。他在《正名》中区分 “正利” 与 “邪利”:“正义而为谓之行,匿行而利谓之污”,符合礼义的行为即使获利也是正当,隐匿行为追求利益则是污浊。荀子本人 “三为祭酒”(《史记?孟子荀卿列传》),在稷下学宫享受 “列大夫” 待遇,坦然接受正当俸禄,同时 “推儒墨道德之行事兴坏”,将财富用于学术研究,实践了 “义利两有” 的主张。
汉代董仲舒的 “正其谊不谋其利”,将义利对立推向极致,强化义的神圣性。《汉书?董仲舒传》记载他对策时提出 “正其谊不谋其利,明其道不计其功”,主张追求道义而非利益,阐明大道而非功利,这种思想服务于 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 的政治需求 —— 通过强化义的优先性,维护大一统秩序。董仲舒任江都相时 “以《春秋》灾异之变推阴阳所以错行”(《史记?儒林列传》),拒绝以方术邀宠获利,实践了 “从吾所好”;他 “居家着书,有客来谒,辄称病不见”(《汉书?董仲舒传》),不通过社交获取财富,保持学术独立,其义利观虽有矫枉过正,却巩固了 “义为利本” 的儒家传统。
宋代朱熹的 “义利之辨”,融合理学思想,构建 “天理” 框架下的财富观。他在《论语集注》中注解 “富而可求” 时说:“富若可求,则虽贱役亦为之;若不可求,则亦无所愧悔,而乐吾所好也。” 强调 “可求” 的核心在 “理”—— 符合天理的富可求,违背天理的富不可求,“天理” 即 “仁义礼智信” 的道德法则。朱熹本人 “布衣蔬食,与诸生讲学”(《宋史?朱熹传》),任焕章阁待制时 “俸给皆以养亲及周族党”(《朱文公文集》),将俸禄用于赡养亲人、周济族人;创办白鹿洞书院时 “请赐九经,复访得书院故址,奏复之”(《宋史?朱熹传》),将 “所好” 的教育事业置于财富之上,其 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 的主张在财富观上表现为 “寡欲” 而非 “无欲”—— 合理的物质需求是天理,过度的财富追求是人欲。